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3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全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山庄村村委北100米向城路北(香河医养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8825592。
法定代表人:仲维栋,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TF2M42,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绿舟路**兴业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5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