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3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日照全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山庄村村委北100米向城路北(香河医养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8825592。
法定代表人:仲维栋,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TF2M42,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绿舟路**兴业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全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在23×××3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1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8181.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