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

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669号
原告: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0562019440,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被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TF2M42,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97311130,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公司负责人:段卫平。
原告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天宇
书 记 员 刘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