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4183号
原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绿洲路58号兴业国际财富中心B座4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与观海路交汇处新天地001幢201.202.0203房间。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9月1日,原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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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