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易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易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2041号
原告杭州易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7号花园写字楼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易秀成,经理。
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易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