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镇朝歌北路中段(河南天天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院内南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梁俊辉。
被执行人:许昌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外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二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6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屈军祥
人民陪审员 周保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