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54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向东50米综合楼四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654801B。
法定代表人:梁俊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豫0928民初354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