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鹤壁霞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453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原告***诉被告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3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928民初3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案号“(2020)豫0928民初3543号之一”补正为“(2020)豫0928民初3453号之一”。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