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俊辉。
本院在执行***与***、***、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11执1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