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征,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岐网络公司)、被上诉人杜征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10月27日,上诉人***,被上诉人西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征(暨被上诉人杜征)接受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西岐网络公司、杜征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在项目1期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提前向被上诉人支付了项目1期合同款,被上诉人直至上诉人提出合同解除之日也未将项目1期IDS/Andriod版可执行程序及源代码和项目2期全部版本可执行程序及源代码交付上诉人验收,已构成违约,并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赔偿金。

西岐网络公司、杜征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于2020年6月4日解除;2.判令西岐网络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定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西岐网络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3.判令西岐网络公司向***支付因延期交付第一期项目可执行程序及源程序产生的违约金(每日应按项目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其延期交付期间从应交付项目验收之日即2016年4月25日起至本诉讼判决之日止计算);4.判令西岐网络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给西岐网络公司的项目费用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西岐网络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5.杜征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与西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西岐网络公司原审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于2020年6月4日解除;2.判令***支付第一期剩余合同款1600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自第一期项目交付完成之日2016年7月1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为1600元,利率按照日千分之五进行计算);3.因***对项目第一期存在额外需求,请求***支付第一期项目额外的开发费用45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6年7月27日发出中止函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为45000元,利率按照日千分之五进行计算);4.判令***支付第二期项目已完成工作的开发费用7万元。西岐网络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撤回反诉请求2,认可***已经支付了第一期剩余合同款1600元。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涉案合同签订内容的相关事实

***与西岐网络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就“美食帮饮食业OTO移动APP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简称涉案软件)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西岐网络公司;丙方(担保方):杜征。

第一条、项目名称:“美食帮”饮食业OTO移动APP系统软件开发。

第二条、2.1技术目标:

根据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洽谈的软件功能点细分的基础上,由甲方制定具体的名称定义、软件架构及界面逻辑设计草图,乙方按此架构进行界面设计和软件编程开发。

2.3系统包含的主要功能及设计细节要求:

2.3.1项目功能以“软件功能点细分”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一。

2.3.2项目具体设计由甲方按照附件1做出的软件架构及界面逻辑设计草图,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并以文档的形式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2.3.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1.开发计划描述:

项目开发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期开发内容主要有:(1)全部一级界面(含个别二级界面)的设计及界面交互逻辑设计;(2)用户注册与登录;(3)开机引导页/首页/用户信息页设计;(4)点菜单(订座单、网购单)制作、支付绑定及点餐支付流程设计;(5)钱包(销售资金)设计;(6)饭局设计;(7)订单查看及管理;(8)分享;(9)地理位置标注及地图导航;(10)附近搜索(分类搜索;关键词搜索;搜索结果排序);(11)注册用户信誉打分与评价。

第二期开发内容有:(1)全部二级界面的设计及整个界面交互逻辑设计修正;(2)聊天设计(支持文字聊天,图片/赠送饭票/抵现券/折扣券/位置传送设计;支持声音视频聊天及群聊、多图片聚合发布等其他功能);(3)文章发布系统(支持文字和图片及内外链,具有阅读设计、点赞、分享、有奖点赞、有奖分享、评论及打赏功能、支持媒体发布及单条新闻、多条新闻图文发布模板发布);(4)敏感词自动过滤系统设计;……(21)访问统计;(22)其他设计及完善。

乙方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完成第一期开发内容及测试并同日之前提交甲方验收,2016年5月5日第一期系统上线试运行;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第二期开发内容及测试,2016年6月5日第二期系统上线试运行。

乙方在上线试运营前5日应将软件提交给甲方测试,甲方在把测试报告提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提交给甲方供甲方再次测试,甲乙双方重复此过程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各阶段性测试产品除可执行程序外,同时应向甲方移交相应UI/UE设计原图、系统源代码以供甲方检测。

第四条、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支付定金4万元。

2.在第一期软件开发完毕提交甲方验收各功能模块能够操作运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6万元。

3.自乙方第一期需求开发测试完毕,在上线试运行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对系统进行验收,在系统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8万元。

4、第二期项目开始进行时,甲方支付第二期费用定金2万元。

5.在第二期软件开发完毕提交甲方验收各功能模块能够操作运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

6.自乙方第二期需求开发完毕并经甲方测试合格并上线试运行系统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对系统进行验收,在系统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

7.第二期上线验收合格之日起至3个月公测期结束后,在乙方对公测发现的问题修改完毕三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

第十条、担保方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本项目乙方主要负责人杜征先生应为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履行负有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准时完成设计任务或系统最后交付时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达到附件1、2的既定交付标准。

乙方每延期交付1日,应按合同待付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进行赔偿;若超过44个工作日乙方依然未能完成,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所有支付乙方的全部费用(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且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导致的拖延除外)。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生效。另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所列的附件及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书、检测标准等文件,经双方签字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任何口头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内的,或未依据本合同制定的书面文件,均不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6.本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共计3年。

涉案合同含附件一“软件功能点细分”(需求清单确认版)表格。

二、涉案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实

2016年3月6日,***向杜征发送电子邮件,附件包含“软件架构及设计细节文档”和“软件界面逻辑设计草图”,形成附件二“美食帮软件架构及第一期设计细节文档”。

2016年3月7日,***向杜征电子转账4万元;2016年3月11日转账2400元;2016年4月28日转账6万元;2016年6月2日转账2万元;2016年6月5日转账78400元,***共计已经向杜征转账支付200800元。

2016年5月10日,杜征向***发送电子邮件,称由于***多次修改设计稿,从3月5日开始,到4月10日完成,共花费35天,造成延期25天,西岐网络公司以完成合同要求为准,由于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产品需求变更,属于需求外内容,不计入合同范畴,需要支付额外开发费用。

2016年6月6日,杜征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1.美食帮项目第一期功能开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测试完毕,由***验收功能并检测交付文档,双方完全认可,西岐网络公司已经交付全部代码及文档,***已经支付全部开发费用。2.双方均认可第一期项目需求已经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无权要求西岐网络公司退还已经产生并验收合格的第一期开发费用。3.对于第一期未开发的功能挪在第二期开发的,西岐网络公司应在第二期项目开发时同时进行设计并完成。2016年6月6日,***回复上述邮件内容称对上述邮件所列条款内容进行确认。

2016年7月13日16:52,***给杜征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显示:“杜:你发给我的确认书修改并确认如下:一、美食帮项目一期功能在2016年6月6日前已开发的部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测试完毕,由甲方(***)验收功能并检测交付文档,双方完全认可,乙方(西岐网络公司)交付全部代码及文档,甲方已经支付全部开发费用。二、依据双方在2016年6月6日的确认函第3条,乙方在2016年7月13日完成了1期未开发部分即商家位置标注与地图导航、拍照及分享的开发,现经甲方在微信平台上测试,商家位置标注与地图导航、拍照尚不能实现,乙方承诺在2期开发的同时继续寻找解决方案,直到问题解决为止。三、为了加快2期开发进度,乙方自7月14日至8月5日前不再对甲方测试中己发现的遗留问题及发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待乙方将相关功能开发完毕后交由甲方统一测试,甲方将相关问题汇总后交由乙方统一修改。”

2016年7月13日17:24,杜征向***发送电子邮件,对项目需求的分歧问题进行汇总,附件“纠纷处理事项说明”内容提及“一期项目存在如下额外需求:1.信息不完善提示;2.我的订单,订单流程定制化,增加备餐,拒付环节,订单与订座相关联;3.快递设置、快递的定制化计算;4.首页吃货最爱、热捧食贴、合作申请;5.增加个人列表页和个人详情页;6.评价的定制化需求。”还提及“二期需要沟通的需求:1.打印功能属于额外需求;2.微聊功能……6.食材功能属于额外需求。”第四项为“一期问题扫尾:一期已经交付完毕,考虑项目开发进度,留下剩下技术难点可以后续解决,建议甲方确认一期功能,之后进入二期开发。”

2016年7月20日,杜征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一期剩余需求已经开发完毕,并按你方要求修改完毕,请尽快测试验收确认。”2016年7月21日,***回复上述邮件称:“经测试,1期剩余部分地图及导航、照相及图片上传、分享功能现已开发完毕,予以确认。在测试中发现,上述功能在个别手机上无法实现以及个别功能无法操作,新出现一些问题,我会把这些问题反馈给贵方,请贵方及时修改。”

2016年7月22日,西岐网络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回复***所发的《履约确认函》,就完整版源代码的提交时间,表示早已于2016年6月7日整体验收测试过,但因为存在多项不予确认的增加事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无法提交变更之后的第一期源代码,当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提交。答复二期开发进度,称二期开发已经完成约70%,开发仍在进行中。西岐网络公司提交的《商函》中也提及上述内容,并就***提出的额外需求给出相应报价。

2016年7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西岐网络公司发送的《商函》,提及西岐网络公司拒绝交付第一期完整源代码,《商函》中所列的“额外需求”均属于合同及附件中列明的项目需求点,不属于额外需求。2016年7月29日,杜征回复该封邮件,表示其坚持认为《商函》中所列的“额外需求”属于涉案合同约定之外的内容,并就二期草图进行批注。

2016年8月2日,***向杜征发送电子邮件,称其正对1期项目进行全面测试,尚存在许多问题,请对照逐一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可执行程序及源程序在2016年8月5日前提交。***还称,关于西岐网络公司所称的额外需求,本就是合同中列明的需要设计的内容,不存在额外增加开发需求的情况。2016年8月3日,杜征回复该邮件,称“测试文档写得太模糊……都是经过反复修改的问题,请提供明确版需要修改的测试文档。”

2016年8月30日,西岐网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中止函》,邮件内容为:1.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第一期项目,并于6月7日提交验收,贵方验收至今早已超期;2.***方对一期项目增项不沟通、不认可并拒不支付费用;3.第二期草图下半部分不明确的***方不予提交;4.***擅自修改后台用户、密码,造成开发人员无法正常工作;5.***只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但二期项目已经完成约70%。我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中止期以一个月为限。2016年9月2日,***回复上述邮件,称已收到《中止函》,督促西岐网络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3日内予以回复,否则将提起诉讼,并在邮件内附上“证据清单”“民事起诉状”作为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内写明要求杜征承担连带责任。

另,***主张依据涉案合同第11.3条的约定解除涉案合同,但本案原审庭审前未向西岐网络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当庭向西岐网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6月4日解除。西岐网络公司同意涉案合同于2020年6月4日解除,但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解除涉案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关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均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与确认,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电子邮件记录的内容及原审当庭陈述查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一、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第一期项目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西岐网络公司提交的双方邮件记录显示,杜征于2016年6月6日向***发送电子邮件,***当日回复对邮件所列条款内容确认,可知双方均认可美食帮项目第一期功能开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测试完毕,由***验收功能并检测交付文档,西岐网络公司已经交付全部代码及文档,***已经支付全部开发费用,***无权要求西岐网络公司退还已经产生并验收合格的第一期开发费用。根据双方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对于第一期未开发的功能挪在第二期开发,2016年7月21日,***亦已经通过邮件确认第一期剩余功能已开发完毕。因此,西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了第一期项目的开发工作,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项目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主张西岐公司迟延交付涉案软件的问题。涉案合同签订后***多次提出设计修改需求,第一期项目工程延期是由于运营过程中产品需求变更导致,且双方一直处于沟通履行状态,***在2016年6月6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7月21日的邮件中亦明确对第一期项目进行完整验收,并表示不再要求西岐网络公司退还第一期开发费用,结合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西岐网络公司就一期项目无需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主张西岐网络公司交付的第一期软件不合格的问题。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西岐网络公司曾多次在电子邮件中提出***提出的修改要求属于第一期项目的额外需求,在2016年7月13日17:24,杜征发送给***的电子邮件中对第一期项目的额外需求进行具体分为六项列明,并在《商函》中就额外需求给出相应报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西岐网络公司所汇总的六项额外需求属于涉案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第一期开发内容,***亦已经在2016年6月6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7月21日邮件中明确表示已经验收完成第一期项目成果,且不再要求西岐网络公司退还第一期开发费用,故对***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软件第二期项目的履行情况。西岐网络公司应当就第二期项目的开发成果举证,根据西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在双方的邮件往来过程中,西岐网络公司曾多次向***提及第二期项目已经完成约70%,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交付、验收、测试相应的开发软件成果,亦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在西岐网络公司未就其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西岐网络公司未履行第二期开发义务,未达到涉案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第二期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解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第11.3条的约定,若西岐网络公司超过44个工作日未能完成开发,***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如前所述,西岐网络公司未履行完成第二期开发义务,***可以据此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另一方面,***已经支付完成第一期项目款项和第二期定金,且项目履行未达到第二期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西岐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违约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之情形。本案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于2020年6月4日的原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该解除通知即时到达至西岐网络公司,因此,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于2020年6月4日起解除。

三、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西岐网络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项目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双方亦认可***已经支付了第一期项目的18万元费用。考虑到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成果为***量身定做,本案涉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付出的成本和劳动已经全部凝结在已交付的涉案合同项目成果中,就此而言,本案涉案合同不可适用恢复原状。故***有关西岐网络公司返还第一期项目定金、4万元、一期项目费用14万元,以及延期交付第一期项目产生的赔偿金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西岐网络公司有关***支付第一期项目额外需求导致的开发费用45000元及滞纳金,因西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额外完成了上述需求的开发项目并交付***验收、测试,故对于西岐网络公司的该项反诉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期项目的履行情况,西岐网络公司未履行完成第二期开发义务,未达到涉案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第二期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西岐网络公司无权要求***另行支付二期开发费用7万元,故对该项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关于***已经支付的第二期项目定金2万元,涉案合同中明确将其约定为定金性质,且未超过第二期项目总金额的20%,本案***向西岐网络公司支付的2万元应当适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西岐网络公司未按约完成第二期项目软件的开发,应当向***双倍返还定金。但鉴于***未明确主张双倍返还,故原审法院对***要求返还第二期项目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定金产生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杜征应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合同中第十条约定杜征为涉案合同的担保方,但涉案合同对具体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保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西岐网络公司应该在2016年5月25日前充成第二期开发内容及测试,2016年6月5日第二期系统上线试运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杜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6月5日起六个月,即2016年12月4日之前。从本案现有证据看,2016年9月2日,***回复西岐网络公司邮件,邮件内有“证据清单”“民事起诉状”作为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写明要求杜征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西岐网络公司、杜征均已于2016年9月2日收到该封邮件,***在保证期间内已经通过邮件附件“民事起诉状”的方式要求连带保证人杜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杜征作为涉案合同的保证人,应对西岐网络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起解除;二、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返还定金2万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征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040元,由***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且有双方提交的涉案合同及其附件,双方工作人员电子邮件、电子转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项目第一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西岐网络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以及交付涉案软件不合格的违约行为;三、如西岐网络公司存在违约,应如何民事责任。

一、关于项目第一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西岐网络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一期项目义务,并提交了《技术开发合同书》等证据,相应地,西岐网络公司负有证明其已履行涉案合同一期项目义务的举证责任。根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杜征与2016年6月6日向***发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载明“美食帮项目第一期功能开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测试完毕,由***验收功能并检测交付文档,双方完全认可,西岐网络公司已经交付全部代码及文档,***已经支付全部开发费用”“双方均认可第一期项目需求已经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无权要求西岐网络公司退还已经产生并验收合格的第一期开发费用”等内容,***也在同日回复确认上述条款内容。对于第一期未开发的功能,双方同意放在第二期完成,且2016年7月20日、7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双方也确认一期项目剩余部分已经开发完毕。二审诉讼过程中,***提出其之所以在上述电子邮件中回复确认,是因为如果不回复确认,西岐网络公司就不继续履行合同,但***对于这一主张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涉案合同一期项目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关于一期项目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西岐网络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以及交付涉案软件不合格的违约行为

虽然涉案合同约定西岐网络公司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完成第一期开发内容及测试并同日之前提交***验收,2016年5月5日第一期系统上线试运行,但是涉案合同关于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且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导致的拖延除外”,***二审确认存在多次设计方面的沟通,故一期项目延期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产品需求和开发未达成一致所造成,属于迟延交付的例外情况,且***在2016年6月6日及之后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一期项目完整验收,因此西岐网络公司不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至于***主张的西岐网络公司交付涉案软件不合格的问题,如前所述,***在电子邮件中已经确认一期项目完整验收,即已认可对方交付合格软件。因此,***关于西岐网络公司存在迟延交付以及交付涉案软件不合格的违约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对第三个焦点问题也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刘志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1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刘志岩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涉案专利









关 键 词



合同;违约;迟延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确认***与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起解除;二、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返还定金2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