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3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峪口村158-1。
法定代表人:杜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7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依据工资薪金税率为我纳税进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没有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该规定一、三项一审、二审法院予以了认定。争议就在第二项,即我是否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是否向我支付劳动报酬。我有证据表明,我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我在劳动中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适用其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为我支付了工资,并按劳动关系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为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双方均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完成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向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综合本案证据,**为西岐网络公司提供劳动期间,**的收入按日计算,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且工作具有临时性。故法院据此不予认定**与西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的西岐网络公司依据工资薪金税率为**纳税的理由,不足以认定**与西岐网络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且西岐网络公司对此亦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提出的该项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