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初29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峪口村158-1。
法定代表人:杜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征,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付媛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西岐公司支付开发测试费用4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向西岐公司支付因增加额外需求而产生的开发费用8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西岐公司与***通过猪八戒网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约定由***委托西岐公司开发医疗教育系统平台。合同签订后,西岐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设计定稿和功能开发,并于2017年6月6日提交测试、修改,但***仅支付了定金和设计定稿费用,在功能开发过程中反复变更需求,对新增需求不予书面认可,并以项目延期为由拒绝支付开发测试阶段的服务费用。后经西岐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付款,严重侵害了西岐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合同款项,并无反复变更需求等违约情形。西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任务,且其提交的开发成果亦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西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西岐公司与***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2.判令西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50000元;3.判令西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30000元;4.判令西岐公司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5.判令西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当庭申请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合同款项,但西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任务,且其提交的开发成果亦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西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西岐公司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复变更需求、不断提出新增需求、拖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西岐公司开发进度受阻。西岐公司已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开发工作并提交测试、修改,不存在迟延等违约行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西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的反诉请求。
西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医疗教育系统报价单、医疗教育系统需求文档;证据2.医疗教育系统额外需求说明;证据3.西岐公司与***的部分QQ沟通记录页面截图;证据4.西岐公司向***发送的催款函及相关QQ沟通记录页面截图;证据5.猪八戒网出具的关于***身份的证明文件;证据6.西岐公司与***的部分QQ沟通记录页面截图及成果光盘一张。西岐公司另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其与***之间完整的QQ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西岐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向西岐公司支付功能开发阶段的合同款项及增项费用。
***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证据2.西岐公司与***的部分QQ沟通记录页面截图;证据3、证据4.猪八戒网页面截图。***另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其与西岐公司之间完整的QQ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用以证明***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款项,但西岐公司未按期交付开发成果,且其最终交付的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
2017年3月10日,***(甲方、雇主)与西岐公司(乙方、服务商)通过猪八戒网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合同状态为已生效。该合同工期部分显示“需求完成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8日共计60天”,项目阶段与支付方式部分显示“需求金额100000元。双方确认合作、签订合同,支付订金30%,即30000元,所需工时1天;主要页面设计全部确认,支付开发费用20%,即20000元,所需工时15天;实现功能、交由甲方测试、修改需求内问题,支付开发费用40%,即40000元,所需工时40天;乙方完成系统开发、上线交付,支付尾款10%,即10000元,所需工时4天”,核心功能部分显示“具体需求以合同内容及附件为主”,并附有“技术服务合同、医疗教育系统报价单、医疗教育系统需求文档”三个附件,交付与验收部分显示“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按阶段向甲方交付开发成果,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应阶段的验收。1.验收标准:a.程序正常运行;b.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c.项目按时完成;d.交付文档齐全。2.验收方式:甲方应当依据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检测和验收。3.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交付和验收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确认验收,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起的验收申请后7日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售后服务部分显示“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三个月的保质期。质保起始期从系统通过终验之日起计算……”,开发类知识产权说明部分显示“乙方按本合同要求进行开发,需要交付源代码,其著作权由甲方享有”,双方责任部分显示“……2.本协议订立后,服务商应按照约定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双方可协商变更各项目阶段工作内容、期限、交付金额等内容,变更须以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明确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未变更。3.服务商未能在工作期限内(含变更期限)完成工作(含变更内容)的,雇主有权要求返还各项目阶段托管金额。4.雇主需向服务商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因雇主未能按时按量提交资料的,工作期限应根据雇主延误的时间进行延期,服务商对此不承担责任。5.服务商完成阶段性工作,雇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如验收合格应支付已完成阶段的费用;如在3个工作日内未予以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服务商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已完成阶段费用。6.服务商已完成项目阶段内容,经雇主验收合格并确认支付后产生纠纷的,已支付费用不予退回……”等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技术服务的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医疗教育系统建设,主要技术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医疗教育系统需求》,本系统满足附件二《项目报价单》所提的功能要求。第二条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00000元。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3.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3.1定金: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金额为30000元;3.2第一阶段合同款:主要页面设计全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金额为20000元;3.3第二阶段合同款:在服务内容和标准达到附件一规定需求的前提下,项目主体功能完成,提交甲方测试,甲方测试问题全部修改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金额为40000元,甲方测试时间为10个工作日,超过的,工期相应顺延;3.4尾款:自乙方完成系统上线运行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金额为10000元,甲方支付尾款后,乙方交付全部项目资料。……第三条乙方工作要求……2.系统开发进度:2.1项目开始25天完成需求、原型、设计工作;2.2项目开始45天完成主体功能开发工作;2.3项目开始60天完成测试并正式上线。3.服务质量要求:按附件一、附件二要求执行。4.运维服务期限:系统上线后3个月。5.乙方技术团队成员出现携带、技术能力不足等影响工作进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更换人员的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资料:提供项目文档、交付程序、源代码、数据库文档及其他材料;2.其他:由甲方指定其内部专职人员完成系统命名等内容填充;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需对附件约定的需求进行变更的,应双方共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第五条知识产权1.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第六条技术服务成果验收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系统经测试验证满足甲方要求后,提交所有开发源代码和可执行程序;2.以光盘、网络等介质形式进行交付。第七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其中:1.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成果物存在重大缺陷以致无法实现项目需求文档规定的内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2.乙方无故延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服务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应委派专门工作人员与甲方进行对接,并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因乙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4.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十五天的,每超过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1‰的逾期付款利息。5.因甲方怠于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答复、确认义务,或提供的资料、数据有误,对工期质量造成影响的,甲方承担责任,怠于履行义务的期间不计入工期。双方沟通确认,明确合同具体需求的时间,甲方逾期确认时间,不计入工期。……”该合同附件为:附件一《医疗教育系统需求》,附件二《医疗教育系统报价单》。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
2017年4月7日,***先后通过猪八戒网向西岐公司支付了定金30000元及第一阶段合同款20000元,共计50000元。庭审中,西岐公司认可其曾收到上述款项。
西岐公司与***的QQ沟通记录显示:
2017年4月7日,西岐公司询问“设计是否可以定稿,好进行下一步”,***回复“可以了”。
2017年4月11日,***询问后期的开发进展怎么安排,西岐公司回复称“今天会将所有需求全部与开发部进行交接,正式进入开发阶段”。
2017年4月13日,西岐公司称“许老师,您那边的资料请尽快给我们提供,咱们这边已经等这些资料3天了,工期拖延挺多了,咱们尽快吧”,***回复称“那边说周日提供分类资料”。
2017年5月17日,***询问项目进展,西岐公司回复称“正常进行,系统私信功能基本开发完成”,并称“上次给您演示的,又完成系统通知、私信及联系我们,今天开始,开发主业务”;***询问“什么可以上传资料和课程”,西岐公司回复称您那里是着急视频上传是吧,我这里先安排先做课程及上传功能,等这两个功能完成后先在服务器上进行部署,***称“不是,我知道下大概的时间进度,好安排这边的工作,你们按照你们的计划进行就行”,西岐公司回复称“嗯,怎么也得下周了,这里面的业务很复杂,只能先帮您实现课程、章节及视频上传,播放的话得向后压了”。
2017年6月6日,西岐公司向***发送演示地址以及相应的用户、密码,***称“教师登陆页面是空白页”,后西岐公司对此进行了修改;***又称“系统设计模块存在问题”,西岐公司回复“会进行统一调整”;后西岐公司表示“现在咱们是开发阶段,就先别按验收的方式来看吧,关于栏目模块,后期咱们做一个统一的调整,现在我安排的是先开发主业务及后台,这些前台的栏目,后期统一调配”。
2017年6月13日,西岐公司称“许老师,向您汇报一下进度,现在咱们正在开发在线支付功能”。
2017年6月15日,***询问项目进展,西岐公司回复称“与支付功能相关的其他模块较多,具体时间不能确定,尽量催促技术尽快开发”,***询问微信和支付宝现在哪个可以用,西岐公司回复称“最后的支付都可以实现,现在暂定的是用微信支付,以微信支付为主”。
2017年6月21日,***询问项目进展,西岐公司回复称“正在进行业务逻辑的关联性配置”。
2017年6月22日,***询问项目进展,西岐公司回复称“已经安排开发人员,按照您昨天提供的文档进行优先调整开发”,并称“我们明天做个排期出来,后续按照排期进行验收,前段时间确实有些拖进度了”,***回复称“好的”。
2017年6月24日,西岐公司表示“许老师,我们技术部已经进行了调研,上午的需求对数据库逻辑变动太大,而且这些需求也不在原始需求之内,如果是简单的一半天就能弄完的也就改了,可此需求如果进行开发的话,很多原有开发的代码都废了,咱们还是按照原始需求走吧,这些需求可以放到二期来做”。
2017年6月28日,***询问需求细化情况,西岐公司2017年6月29日回复称“已经细化好了,这就传上来”。***询问后期开发安排情况,西岐公司回复称“建议这个需求放在24号的节点之后开发,会涉及到业务功能上的改动,咱们可以先上线一个版本。如果现在就开发的话,初期版本上线肯定会一天比一天晚,建议先按原计划开发,然后再开发这个需求,同时初期版本上线后,客户也可能提出一些其他需求,可以一起修改完善”,***称“现在的需求和这边老师的差的太远”,西岐公司称“现在的需求是按照他们提出的原始需求开发的,后面提出来的可以先上线一个版本之后再开发”。
2017年7月1日,西岐公司称“今天我们重新优化了一下业务流程,您看一下”,并称“您看一下,这是前台修改的页面”,***2017年7月4日回复指出了培训班信息的问题,后西岐公司进行了修改并称如果没有问题的话,就定稿了,按照这个流程开发,***称“好的,抓紧进行吧,月底争取开发完毕,不能再拖了”。
2017年7月19日,***询问项目进展,西岐公司回复称“按照排期正常进行”,***询问“可以上传视频课程,正常播放吗”,西岐公司回复称“可以”。
2017年7月25日,***询问“后台建立培训班是否可以使用了”,西岐公司回复称“可以建立了”,***询问“剩下还有哪些工作要做,什么时间可以让客户进行完整测试”,西岐公司回复称“这个您和我们产品经理沟通吧”。
2017年7月31日,***询问“问题是否修改完了”,西岐公司回复称“还没有,前台培训班与课程流程有冲突,正在解决”。
2017年8月11日,***询问项目进展,西岐公司回复称“差不多了,下周您那测试”,***表示“每次测试都存在较多问题”,西岐公司回复称“这次您看看,不会有大的问题了”。
2017年8月14日,***称“到现在功能模块和初始设计的模块还不一致,找回密码直接就报错”,西岐公司回复称“这个系统现在已经开发得差不多了,我们正在内部测试,这周能够测试完成。哪里有问题您也整理一下,我们同意修改”,并称“明天我上线一版最新的,产品经理会和您对接整个测试过程”;***称“上传论文时刷新会出现空白,1.3M的文件无法上传”,西岐公司回复称“您先测试一下吧,有问题整理一下文档,明天我们统一修改”。
2017年8月15日,西岐公司表示“刚才和许老师沟通了,我们项目最后确认完成时间为8月20日,这是我们的底线,如果超出底线,每超一日我们承诺罚款1000”,***回复称“大家努力一下,尽量往前赶,拖这么久,我这边和客户都没法交待了。本月8月份有个培训班,程序出不来,这次用不了了”。
2017年8月18日,西岐公司称“您那可以开始测试了。我们现在开发完成了,内部测试也都跑了一遍,发现的问题都修改了。您也测试测试吧,需要配合随时找我们,测试出问题提交文档给我们,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给客户看了”,***回复称“初始设计的几个模块要匹配上,这个问题我说了好几次了,先把这个改一下”,西岐公司称“好的”。后双方又就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称“先把咱们刚才沟通的信息更改下,我这周六对系统进行整体测试,下周对语言大学的老师进行培训。整个平台的内容和相关课程由他们进行上传”,西岐公司回复称“好的,正在进行修改”。
2017年8月21日,西岐公司询问今天的演示是否顺利,***称“我和于工(西岐公司工作人员)周六沟通发现好多问题,今天没有完整演示,只是把系统里面的主体模块大概过了一遍,让他们指定专门的老师这周到天津这边统一给他们讲解,尽量争取一些修改系统的时间”,西岐公司回复称“好的,我们于工带人全力配合”。
2017年8月22日,***询问后期修改安排,西岐公司回复称“现在主要优先开发缺少的两块”,***2017年8月23日回复称“资源中心先往后放,其他的优先改”。
2017年8月24日,***询问“我和于工上次发现的问题改的怎么样了”,西岐公司回复称“就还有题库及报表了”,并向***征求关于报表的意见,***称“没有培训分类、版权信息不对、用户名包含图片,论坛按照疾病种类划分,下面在细分小组”,西岐公司2017年8月25日回复称“麻烦您提供下版权信息,论坛是可以自己设置分类的,上次沟通的时候和您说过的”。后***询问导入用户表格是否已经修改,西岐公司回复称已修改。***表示“北语的老师周一过来,其他开发尽快进行”,西岐公司回复“好的”,并询问“今天赶赶能把题目录入那给完成,导出功能先往后吧,先可着主体功能来,您看可以吗”,***回复“可以”。
2017年8月30日,西岐公司询问“昨天您说要后台加上权限系统是吧”,***回复称“不是加,现在系统没有这一块”,西岐公司回复称“嗯,是为了赶进度,所以只有管理的基础权限”,***又称“一点修改,整个页面信息都没有了,这种效果体验性太差了。赶进度,基础的功能也该有的”,西岐公司回复称“嗯,我让开发看一下,这里让他们跟别的保存页面跳转统一一下”,***称“当前页面应该还存在,弹出修改成功与否的信息,而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没有了”,西岐公司称“后台报表就按上次和您讨论的,将财务那里的报表完善一下”,***称“报表那个后台统一完善”,并称“添加课程和试题,每次加完,如果想看已经加的信息,都跳转好几次才能进入,这一操作起来太不方便了”,西岐公司回复称“您给个优先级吧,需要我们先完善哪里”。后西岐公司称“现在主要是主体功能的实现,在实现主体功能之后,可以考虑业务流程的优化及相关页面的调整,所以让您排一下优先级”,***称“我先看看系统”,并提出“最终使用感受,浪费时间,用起来很不流畅,很容易出现乱码,虽然重新点进去可能就没事,但尽量不要这样,希望可以改进。如果上传或填写的内容/格式不对的话,尽量可以提示,比如如果需要上传图片/word的地方,上传了其他格式的文件,能有个对话框提示一下。还有更新失败!请重试!出现的时候,是否可以提示几条更新失败的可能的原因,否则只能一遍一遍的尝试。这是北语老师给我的回复”,西岐公司回复“收到”。***亦向西岐公司发送了问题文档“在线教育平台测试问题201708301045”,其中主要涉及改进增删视频提示问题、优化错误信息提示、细化系统管理员权限以及集团培训班用户导入等问题。
2017年8月31日,西岐公司询问***是否确定了优先级,***回复称“在线教育平台测试问题201708301045.doc这里面的优先改”。
2017年9月5日,***询问之前提到的问题何时可以完成修改,西岐公司回复称“除了优化的问题,其他的都已经修改完成了”,***回复称“整个系统的操作性要符合现在主流在线学习系统的操作,不能让人家用起来以为是个毕业设计出来的系统,功能实现了算是一部分工作,让用户用起来方便同样也很重要”,西岐公司回复称“明白您说的,目前先确认一点,咱们的功能点是不是已经实现了,然后我们在处理优化的问题”,***回复称“现在的平台,我都不好意思交付给语言大学的老师使用,功能点没法确认”,西岐公司询问“那您的意见目前是什么,咱们也要一步一步确认的,您不能说的太笼统了,咱们确认下,功能点有没有实现的吗”,***回复称“群里最后一个文件”,西岐公司称“已经改完了”,***称“刚加完一个用户,用户列表里login是空的”,西岐公司回复称“这是个bug,我们修改。这种bug我们要优先处理的,问您功能点完没完,我们是要优先级的”,***回复称“这么多问题怎么说功能点完成没完成”,西岐公司回复称“功能点没完成的,您提出来,先解决这个”,***回复称“播放视频的时候字幕同步跟随显示,权限管理,系统的报表,系统的资源中心,这几个功能可以往后放。先把现有的功能完善好了,可以用起来”,西岐公司回复称“系统的报表,是不是没提供模板。播放视频的字幕同步跟随显示,没接到这个需求”,后称“刚才的问题已经修复。有个文件没上传上去”。***又提出导航设计不合理,用户进行删除操作时应有提示确认且后台应有删除和修改记录,课程维护应有后台记录等问题,西岐公司回复称导航设计并无问题,可以添加删除操作时提示确认,但用户的操作后台无法记录,课程维护的后台记录属于新需求。***亦向西岐公司发送了问题文档“在线教育平台测试问题201709060100”,其中主要涉及数据导入、优化导航设计、集团用户管理、优化错误信息提示等问题。
2017年9月7日,***再次提出导入失败的问题,并表示“先把导入做好,这边从头进行测试”,西岐公司回复称“好的,我尽快”。
2017年9月8日,***称“做好了告诉我,这边安排测试”,西岐公司回复称“好的,我们这边正在更改问题”,后又回复称“许老师,用这个模板,您那个模板程序不支持,只能是版本为excel2007的”。
2017年9月11日,***询问“上次的问题更改多少了”,西岐公司回复称除了导航设计其他都修改完了。
2017年9月12日,西岐公司称“许老师,您那提供下报表的东西,我们这好进行开发”。
2017年9月13日,西岐公司称“许老师,已经按照您的要求完成了修改,您可以再看一下,有问题我们配合完善,还有报表需要您那里定一下,现在功能上就差报表了”,***回复称“我们测试下”。后***提出直接跳转模式的问题,西岐公司称“后台调用的统一模板,没办法进行ajax提交,只能跳转。前台的问题可以更改,后台的无法更改”。***称“现在一直让我们提供详细的报表,你们系统可以提供报表,是否有我们可以借鉴使用的。每次测试都有很多问题,你们找有经验的测试人员站在客户的角度把系统走一遍,看看能否真正使用起来,具备交付条件?”西岐公司2017年9月14日回复称“前台的优化已经完成,还有报表的功能没有开发,这个需要定下来需要哪几个统计表。关于后台提交跳转的问题,这个是统一的一个设置,如果转换提交跳转方式的话,那么后台几乎所有的提交页面都需要重新做,咱们先完成功能吧,后续的优化我们可以配合”。
2017年9月14日,西岐公司称“刚才和许老师通过电话了,接下来,我们进行内部测试,确保主体业务流程的通畅,许老师方面同步进行测试,功能性问题统一进行反馈修改,同时提出所需要的统计表单,完成后经回归测试,无问题就进入交付支付流程,许老师没有问题吧?”
2017年9月18日,西岐公司询问***测试进展。
2017年9月21日,西岐公司称“许老师,除了这些问题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后台需要什么统计表您定下来了吗?如果定不下来我们就按照我们的想法给您加上了”,***回复称“这只是后台管理登录发现的问题,老师和学员账户的流程还没有完整的走一遍”。
2017年9月25日,西岐公司称“已经修改完成,后台需要的统计表您定下来了没,如果您没意见的话,我们就出一个订单流水统计表了”。
2017年9月28日,西岐公司询问***何时可以对一下报表的问题,***2017年9月30日回复称今天可以。
2017年10月1日,***向西岐公司发送了问题文档“在线教育平台测试问题201710011830”,其中主要涉及优化错误信息提示和增删培训班时的信息提示,以及无法修改和删除自己上传的视频、用户无法正常学习等问题。
2017年10月10日,***询问“新问题修改的怎么样了”,西岐公司回复称“正在修改中,完成这次修改后,我们会开发报表功能,优化性功能就不再进行调整了”,***回复称“第一步先能把培训班建立起来,让学员能进行学习,到现在还有很多问题”。
2017年10月20日,西岐公司表示“晚上八点我们一起对一下这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把测试问题和交付时间再明确一下”并称“晚上把所有问题都列出来,然后统一评估时间,把项目推进结束”。
2017年10月23日,***称“咱们先把大的模块都看一遍,看看哪些实现了,哪些没有实现”,并提出“支付模块和报表模块,到现在系统里都还没有”,西岐公司回复称“报表模块没有,报表一直没提供;支付模块有,微信支付”。
2017年11月6日,西岐公司称“现在猪八戒平台介入了,咱们是直接停止项目走纠纷,还是继续把项目推完呢”,***2017年11月9日回复称“刚才和北京语言大学的老师沟通,由于你们这边延期,没有赶上8月份辅导班开课把系统用上,只有等到明年这个时候看机会是否可以使用,你们看后续怎么处理”。
2017年11月10日,西岐公司称“许老师,1.项目已经完成并提交测试很长时间了,每次都根据您的测试文档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您隔一段时间再提一份测试文档,中间产生了大量额外需求,也都和您明确过,为了项目顺利交付,我们都直接修改了。测试时间已经超出正常范围了,为了避免无休止的测试下去,请您三天内提交一个最终版的测试文档。修改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付。如仍不提供测试文档,我们视为测试通过。2.您提出的延期问题是因为您统计部分需求至今仍未提供的基础上我们无法推进项目。3.您说的项目那些部分没有完成请统一提出,我们认为在现有需求上系统早已经完成。如仍不提出我方视为项目完成。4.您的甲方是否要用此项目于我们之间合同无关。我方督促您尽可提供最后一版测试文档和剩余部分需求文档,继续推进项目进度。5.我方也在着手整理额外需求报价,等待您提交文件后再次推进此项目顺利完成”,***回复称“每次测试都存在很多问题,且没有新增需求”。
2017年11月16日,西岐公司向***发送催款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3月13日,西岐公司向***发送额外需求整理文档。
2018年2月27日,***收到的猪八戒网系统通知显示“关于交易10316078《医疗教育系统》,双方产生争议,现猪八戒网介入处理。平台的处理意见是:维权判定未按时完成成立,扣除20分诚信分值,追回收取的定金3万元,提供UI源文件(理由:双方约定合同时间没有按时完成)”等内容。
三、其他相关事实
庭审中,***主张双方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最终的交付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但西岐公司至今未向***进行源代码等的最终交付;西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交测试的系统版本存在界面简单、功能不完善、用户体验差等问题,没有实际使用的意义。西岐公司主张其已于2017年6月6日完成主体功能开发并提交测试,在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按照***的要求反复测试、变更和修改,由于***始终未向其提供系统报表功能的相关资料,故除系统报表外其他功能均已符合合同要求。
另查,***认可其在本案诉讼前未向西岐公司作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反诉状于2019年2月23日送达西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西岐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作为委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支付开发费用;西岐公司作为受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合同系分阶段履行,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西岐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主要页面设计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西岐公司支付第一阶段合同款20000元;项目主体功能完成,提交***测试,测试问题修改完成,***向西岐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40000元;系统上线运行5个工作日内,***向西岐公司支付尾款10000元;***支付尾款后,西岐公司交付全部项目资料。双方对“定金”及“第一阶段合同款”所对应的合同阶段的履行情况并无争议,对“第二阶段合同款”所对应的合同阶段的履行情况存在分歧。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其中,判断西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涉及其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如期交付;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涉及其是否如期支付开发费用。
依照涉案合同约定,西岐公司应在项目开始25天完成需求、原型、设计工作,项目开始45天完成主体功能开发工作,项目开始60天完成测试并正式上线。由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QQ沟通记录可知,双方曾于2017年8月15日共同确认项目的最终完成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18日,西岐公司称其已开发完成并提请***进行测试。2017年8月21日,***称系统仍存在问题,后西岐公司继续进行开发。2017年9月13日,西岐公司称除报表模块外的其他功能需求均已实现,并提示***提供与报表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后双方多次进行测试、反馈。***当庭主张西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交测试的系统版本存在界面简单、功能不完善、用户体验差等问题,没有实际使用的意义。此后,在案证据即未再体现双方就系统开发、测试事宜进行过其他沟通。据此,本院认为应以2017年10月20日作为西岐公司实际交付成果的日期,以2017年10月20日西岐公司提交测试的系统版本来判断西岐公司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首先,关于西岐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如上所述,西岐公司应于2017年8月20日交付开发成果,但其实际交付成果的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虽然西岐公司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提出修改意见以及增加需求的情形,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但西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明确显示存在***同意西岐公司要求顺延履行期限的要求,或者西岐公司基于其主张的理由要求延长与增加的工作量对应期限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西岐公司主张履行期限顺延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构成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
其次,关于西岐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上所述,本院将以2017年10月20日西岐公司提交测试的系统版本来判断西岐公司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西岐公司认可其提交的系统版本尚不具备报表模块,但认为其未完成的理由在于***并未提供报表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则主张该系统版本存在界面简单、功能不完善、用户体验差等问题,没有实际使用的意义。对此,本院认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开发方需要不断完善、修正软件运行中发现的功能缺陷,甚至在软件正式运行后也要不断进行维护更新,要求开发方在交付时即确保软件运行完美无瑕,不符合软件开发项目的客观规律,是对开发方的过分苛责。软件开发项目自软件交付至最终验收合格通常需要给予开发方一定时限进行修改完善,这也是基于善意履行、共同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本案中,西岐公司在将开发成果提交给***进行测试后,对***提出的问题均较为积极的予以回应和修改完善。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西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交测试的系统版本确实存在报表模块缺失的情况,用户管理和个人学习模块等亦存在不完善之处。考虑到西岐公司曾多次提示***提供报表相关的数据和资料,而***始终未予提供,故报表模块的缺失不应完全归责于西岐公司。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一方面,虽然西岐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其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至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因其交付的开发成果尚有不完善之处,***提出的测试问题尚未修改完成,故其要求***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对其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虽然西岐公司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新增需求,但考虑到涉案合同约定对工作内容、交付金额等的变更须以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明确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未变更,故在西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新增需求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支付因新增需求而产生的额外开发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主张,西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且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其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涉案合同曾约定“因甲方怠于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答复、确认义务,或提供的资料、数据有误,对工期质量造成影响的,甲方承担责任,怠于履行义务的期间不计入工期。双方沟通确认,明确合同具体需求的时间,甲方逾期确认时间,不计入工期”,双方的沟通记录能够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存在怠于履行答复、确认义务的情况,即,西岐公司的行为确然构成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但该迟延交付的责任却不应完全归咎于西岐公司。换言之,西岐公司与***在履行过程中皆负过错、互有违约。同时,考虑到西岐公司实际交付成果的时间与双方合意确定的交付时间相隔较短,期间双方仍就合同履行问题反复进行沟通,***在实际交付时仍接收了开发成果并进行测试,且***直至本案诉讼中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本院认为,***以西岐公司迟延交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本院已经认定虽然西岐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其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至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以西岐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但是,鉴于涉案软件系一款医疗在线教育平台,而***作为委托方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现实情况,结合软件行业的发展速度和态势等客观因素,加之涉案合同生效至今已三年有余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目的已经难以实现。因此,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最后,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首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定金”及“第一阶段合同款”所对应的合同阶段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西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主要页面设计并经***确认,其获得***支付的50000元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次,鉴于“第二阶段合同款”所对应的合同阶段尚未履行完毕,涉案开发成果尚存在不完善之处,综合评价西岐公司所付出的劳动、交付成果的质量、双方的合同履行进度及过错程度等情况,本院认为西岐公司的劳动与其已经获得的50000元对价基本相当。在此基础上,本院确认涉案开发成果归***所有,西岐公司无须向***返还50000元合同款项,***亦无须向西岐公司支付40000元第二阶段合同款及10000元尾款。
至于西岐公司主张的鉴定费,鉴于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宇航
人民陪审员 阮唯实
人民陪审员 盛 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