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8215号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4404元,退还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延忠
审判员 石全祥
审判员 刘 阳
书记员 冯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