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

2317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317号
原告: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钟庄街道南华村。
法定代表人:朱金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云、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北路7号唯诚七号公馆7幢。
法定代表人:姜卫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24元,减半收取11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2元,由原告江苏黄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