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12号
申请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粉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习禹,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5235.9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5235.9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进
书 记 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