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12271719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生,男,1967年11月2日生,住兴化市,系***之夫。
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1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严卫东
审判员周红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