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64某某与某某、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监64号
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原审被告: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徐树梅,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5号山水丽景广场B座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良超,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皇嘉一号楼一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敏淑,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17号港利新城5号楼三层0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徐会娟,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梓翔,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葛红芹,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梓翔、葛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长安
审 判 员 曹洪卫
审 判 员 胡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议萱
书 记 员 董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