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4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
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奎堂。
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换花。
被执行人:***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民营科技园12-3地块。
法定代表人:黄霞。
被执行人:徐树梅,女,1967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42年1月16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黄敏淑,女,1986年1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徐会娟,女,1987年10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黄霞,女,1966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徐树平,男,1963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执16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4月1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3月28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多件。
2022年3月28日、2022年3月2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名下的存款依法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依法对被执行人***荣生坡璃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开发区××路×号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2022年1月18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买受人以1116.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因申请执行人仅对其中部分享有抵押权,处置价值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名下的其他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