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429-4,住所地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6305-1,住所地海州区海宁工业园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奎堂。
被执行人:***龙基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83320-0,住所地新浦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3号楼二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雷。
被执行人:张兴雷,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赵清,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徐树梅,女,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99463-4,住所地新浦区苍梧路35号山水丽景广场AB楼B1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换花。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徐会娟,女,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徐树平,男,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宋以早,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任义春,男,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黄以凯,男,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住***市海州区。
***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龙基贸易有限公司、张兴雷、赵清、徐树梅、张玉兰、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徐会娟、徐树平、宋以早、任义春、黄以凯、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黄以凯、王玉兰提供的抵押房产,任义春、徐树梅与申请人就抵押担保责任达成协议履行完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以早、徐会娟、徐树平名下不动产,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