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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某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异185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闵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
负责人:彭越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奎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树平,男,1963年7月9日生,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黄霞,女,1966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9日生,住***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徐树平、黄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原***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新执字第130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2014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徐树平、黄霞、**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而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江苏经济报》公告版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相关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张玖铭
审判员  杜秀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