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429-4,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6305-1,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奎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基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83320-0,住所地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兴雷,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赵清,女,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徐树梅,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4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99463-4,住所地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换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敏淑,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徐会娟,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徐树平,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宋以早,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黄以凯,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连云港龙基贸易有限公司、张兴雷、赵清、徐树梅、张玉兰、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黄敏淑、徐会娟、徐树平、宋以早、***、黄以凯、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顺龙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