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树梅,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1942年1月16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黄敏淑,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徐会娟,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黄霞,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徐树平,男,汉族,1963年7月9号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黄霞、徐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连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6月15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为760312.06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44%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2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6月15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为1660014.68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6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44%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对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徐会娟、黄霞、徐树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偿;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连他项(2013)第XP000012号他项权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9年11月13日根据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4月10日依法恢复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海州区人民法院尚有相关被执行案件,为妥善且便于执行,本院宜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徐树梅、张玉兰、黄敏淑、黄霞、徐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14号判决书)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延亮
审 判 员 吕在春
审 判 员 王宜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昌旺
书 记 员 李昕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