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复13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连云港朋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芝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奎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淑,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会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梓翔,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葛红芹,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复议申请人连云港朋卓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8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8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杜兴淼审判员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 海 涛
法官助理 于 学 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诗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