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复13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奎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淑,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会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梓翔,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葛红芹,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市海州区。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8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8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杜兴淼审判员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   海   涛
法官助理 于   学   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宗   慧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