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六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玉芳,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生、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芳,被告六合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在诉讼时曾要求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六合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后又申请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生挂靠被告六合装饰公司与联通六合公司签订门头制作安装装饰工程合同,被告**生承接后,又转交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人手包工包料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安装,后经结算,原告共施工完成了44处门头制作安装,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有制作安装人员的证词,完工确认单等证据证实,并根据市场价格对完成的工程量制作了结算资料,而且,原告主张的价格远低于联通六合公司审计的价格。现被告**生下落不明,故诉讼要求被告六合装饰公司和**生共同给付未付的款项12833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六合装饰公司辩称:涉诉工程是**生挂靠被告公司承接的,工程内容是否是原告完成,及双方对工程价格如何约定,被告六合装饰公司均不清楚,但只要原告主张的请求证据充分,被告也愿意用**生在联通六合公司的工程款向原告支付。
被告**生未到庭辩称。
经审理查明:被告**生借用被告六合装饰公司的资质与联通六合公司签订门头制作安装装饰工程合同,为联通六合公司装修四十四家专营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结算以审定价为准,审定价不得超出预算价。**生承接后,又将上述工程转交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人手包工包料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安装,对施工内容,原告提供了安装制作人员的证词,联通六合公司各专营店店主出具的完工确认单等证实。完工后,***根据市场价格对完成的工程量制作了结算资料,其结算价格低于联通公司审定的价格。
另查明,联通六合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对上述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截止诉讼之日,联通六合公司仍有工程款133478.90元未付。现被告**生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六合装饰公司和**生共同给付此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六合装饰公司与联通六合公司签订的门头制作安装装饰工程合同,审定单,原告组织的安装制作人员的证词,各专营店出具的完工确认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生挂靠六合装饰公司承包联通六合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又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施工,双方的转包行为应属无效。但***组织人力、物力实际施工完成了上述工程的安装制作,完工工程经联通六合公司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因此,**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有安装制作人员的证词,联通六合公司各专营店店长出具的完工确认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根据市场价格对完成的工程量制作的结算报告,结算价格又低于联通六合公司审定的价格,其以此要求**生和六合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故**生还应自2014年2月19日即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833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六合装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86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4137元,由被告**生和六合装饰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7元。
审 判 长  刘家云
人民陪审员  秦 勇
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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