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5559号
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31862526,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5329119X5,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幢06、07、08室。
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邵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