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百丈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5574455L。
法定代表人:殷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港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7397088J。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7692153.1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支付案件受理费658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899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信息
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231**号车辆已注销,苏D791**号、苏D810**号、苏DA0**号、苏DD7**号、苏DBA7**号车辆登记名称不符。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1、新北区胜杰化工以北、华达化工以东(不动产权证号:20180039142)的不动产;2、港区北路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80090143)的不动产;3、春江镇(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0247770)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止。(首封,暂不宜处置)
限高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情况
本院已于2020年8月12日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禁止被执行人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昊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1、新北区胜杰化工以北、华达化工以东(不动产权证号:20180039142)的不动产;2、港区北路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80090143)的不动产;3、春江镇(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0247770)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