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3309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洲晶
书记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