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执168号
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永泰丰公司向申请人华润公司支付工程款8,448,042.17元;被申请人永泰丰公司向申请人华润公司支付至裁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60,895元,以及以8,448,042.17元为基数,自裁决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本案仲裁费74,145元(该款已由申请人华润公司垫付)由被申请人永泰丰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永泰丰公司应迳行向申请人华润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其财产进行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芮铁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4、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位于盐化工区李湾路南侧、浙东橡胶助剂东侧两处不动产,一处轮候查封,一处首封,因查封房产上存在大额抵押,存在多家法院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名下7个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润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执转破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不申请执转破。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2019)常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华润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永泰丰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月梅 审 判 员 蒋同宝 审 判 员 惠更虎
法官助理 刘文超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