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欣恒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百丈胜利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欣恒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孟河镇斜桥村委红土地埭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孟河镇斜桥村委红土地埭48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欣恒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4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常州市欣恒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为由,要求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在举行追加被执行人听证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还款方案后,作出(2022)苏0411执异34号、(2022)苏0411执异34号之一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身份证号32048319********)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424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常州市欣恒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清偿78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8月4日,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10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