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依据本院(2020)苏0804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1、未交的处罚款74000.00元;2、未按期履行处罚金额的加处罚款74000.00元,合计148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洪更生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委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布控;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04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夏 明 审判员 赵传豹
书记员 陈志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