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8执2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1)苏0118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李基平
审判员 周玉福
书记员 徐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