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3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6894558H,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洪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4执2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徐燕红
审 判 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伟南
书 记 员 杨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