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7063号
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豪景阁49号楼东1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国定,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沈欣(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6号院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5元,减半收取7492.5元,由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池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