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院附**。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5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依据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提起追偿,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郑州市××区××大道与民航路交叉口,故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生效判决载明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仍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2019)豫01民终14213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民事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56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