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318号
上诉人郑州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建工集团)、齐林平、原审被告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兆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