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区龙山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来、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