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民终4926号
上诉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时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