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5民终4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道原商校院内东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万基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581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竣工资料由上诉人掌握,事实上上诉人也不掌握两套竣工资料。被上诉人的公章、财务公章等均有原告自身掌握,从常理而言,竣工资料需要原告公章**,故竣工资料应该是由原告保管。 被上诉人中创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内部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应向中创公司履行“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资料,处理项目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事项”的义务。上诉人***主张其不掌握竣工资料,而这不应当是其不履行义务的借口,反而证明其就是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而履行义务。2、***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才是违约及推卸责任的一方,也正是因为***的违约及推卸责任,致使中创公司无法向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而被诉至法院。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作出的(2023)豫058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2014年5月31日,原告中创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综合楼食堂办公综合楼工程项目工程实行内部项目承包,由乙方作为该项目承包人……一、1.1甲方责任及权利义务1.1.2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控,对乙方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债权、债务、民事、刑事纠纷等,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如甲方已经代为乙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2.1根据甲方的授权,代表甲方实施施工项目管理,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甲方企业权益,保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全面履行,接受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1.2.2条约定:按照甲方(中创公司)的要求报送施工项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项目员工的安全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进行项目的实施和评优、评奖申报工作,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资料,处理项目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算,确保本协议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三、3.1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与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承包内容相同。四、4.1乙方应承担承接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同日,原告中创公司(甲方、担保权人)与被告***(乙方、被担保人)、被告***(丙方、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系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所发生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等;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甲方遭受损失或代为承担责任之日起二年。被告中州万基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后因该项目出现纠纷,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将中创公司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创公司返还工程款417,105元及利息(以417105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中创公司向原告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3.依法判令被告中创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83,386.32元及利息(以83386.32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中创公司向原告提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书、登记备案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5.依法判令被告中创公司向原告提供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5月27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件出(2021)豫021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工程款417,105元及利息(以417105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2023年,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向法院起诉***、***、中州万基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扣划款项939,780.65元及违约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3套……”,2023年5月25日,法院做出(2023)豫058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竣工资料3套,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另行提出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交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目录清单,主张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1、工程施工许可证;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4、工程开工报告;5、工程规划许可证;6、质量监督委托书;7、中标通知书;8、桩基检测报告;9、竣工图;10、质量承诺书。原告自认中标通知书由其公司保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中创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综合楼食堂办公综合楼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人,对***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中创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创公司代***承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有权向***追偿;***承担承接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并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3%向中创公司上交承包费用。根据合同内容,被告***系借用原告中创公司的资质手续承包涉案工程。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代表中创公司实施施工项目管理,履行中创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工程项目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资料,处理项目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事项,原告中创公司在(2021)豫021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中被判决向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中创公司要求被告***、中州万基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开封市××学校××**××楼××楼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创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按照甲方(中创公司)的要求报送施工项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项目员工的安全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进行项目的实施和评优、评奖申报工作,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资料,处理项目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算,确保本协议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虽然该协议违反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该协议的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双方的纠纷中,应参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作为涉案项目的承包人,应当由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以及提供和准备相关材料,因此,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竣工资料。***称已将竣工资料将交付给中创公司,但其自认与中创公司之没有竣工资料的交接手续。***还称,在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法院曾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在该案鉴定过程中法院从开封市审计局调取了工程鉴定的材料,可以认定***已将竣工材料交付。但是,鉴定材料不能等同于竣工材料,且***称法院从开封市审计局调取的材料,是由中创公司自己制作的,并通过中创公司、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封市审计局层层流转过去的,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向中创公司交付了竣工资料,一审判决其提供竣工资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智咏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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