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5076号
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负责人:***。
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15元,减半收取20158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