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3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诉请,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返还购房款59万元,支付59万元赔偿款,并支付***50万元损失赔偿金。一审庭审中,***明确50万元的损失为装修及房屋的差价,一审法院对***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一审诉讼中***并未主张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对此进行抗辩,而一审法院作出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3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