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0993号
原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宋庆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锦田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