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边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边银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边***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边银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