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20号
原告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18960272,住所地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苏继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44073659D,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西段(黄河路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红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博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