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1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浦东区长城商贸城东区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