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2民初1161号
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浦东区长城商贸城东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62456159。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聪慧,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且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上官先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