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2104号
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长城商贸城东区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
负责人**。
第三人孟东光,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司玉钦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孟东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案情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