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2910号
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商贸城东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624561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兴路东泰山路北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标准化工房1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22348041。
法定代表人:蔡元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838252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由原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