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

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与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刘振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582号
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住所地邹平市黛溪办事处黛溪工业园(禾丰家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MFRBXK。
负责人:郭昱。
被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浦东区长城商贸城东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62456159。
法定代表人:黄桂锋。
被告:刘振辉,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浦东区。
被告:车化国,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刘永波,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刘振辉、车化国、刘永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崔会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