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53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蒲**长城贸易城****。
法定代表人:黄桂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龙源防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昶燃
书记员杨静